2020考研专业课法律硕士学知识点汇总(交通法)

2019/6/27 14:30:34 来源: 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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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考研是一场持久战,很多考生会进行好多次复习,考研过程需要努力的,也需要正确的复习方法,所以现阶段各位考生需要注重备考的重要性。以下是海天考研网整理的关于法律硕士的一些知识点,希望对考研生有所帮助,一起来看看吧!

  交通法

  破坏交通工具罪:破坏“正在使用”交通工具,尚未、已经造成严重后果。

  侵犯对象:已投入交通运输,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(不含制造、维修、储存)。

  破坏行为必须“足以”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、毁坏危险,才能构成本罪。

  若以放火、爆炸方式破坏“尚未使用”的交通工具,危及公共安全——放火罪、爆炸罪。

  行为人盗窃、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,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、毁坏危险,则只构成“破坏交通工具罪”。

  1.破坏交通设施罪: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,足以造成倾覆危险、或已造成严重后果。

  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,但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交通工具的颠覆、毁坏后果,以“破坏交通设施罪”论处,不实行并罚。

  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,但交通工具的颠覆、毁坏间接造成交通设施的损毁后果,以“破坏交通工具罪”论处,不实行并罚。

  2.劫持航空器罪:以暴力、胁迫、其他方法胁持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行为,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本罪成立。

  犯罪对象: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(飞机、飞艇),军用航空器不能成为本罪犯罪对象。

  其他方法:

  1.机组人员利用便利驾机外逃

  2.用麻醉剂使机组人员不得反抗等。

  犯罪主体:中国公民、外国人、无国籍人士(国际公害)。

  挟持航空器时杀人、故意伤害、破坏航空器的,不实行并罚,而只构成本罪;若控制了航空器后,滥杀无辜、强奸妇女等,应实行“数罪并罚”。

  本罪是“行为犯”,只要使用暴力、胁迫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,即为既遂。

  死刑(绝对确定):

  1.致人重伤、死亡

  2.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。

  3.交通肇事罪: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(前提),发生“重大”交通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“重大”损失。

  行为方式:作为、不作为(刹车失灵不及时修理)。

  犯罪主体:

  1.交通运输人员

  2.对交通工具负安全保障职责人员(修理工)

  3.行人等。

  犯罪主观:过失(疏忽大意的过失,过于自信的过失)。

  若造成交通肇事主要是行为人造成,但第三人或被害者也有过错,则应当减轻处罚。致人重伤、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——拘役、3年以下有期徒刑;处罚 肇事后逃逸,按交通肇事罪“一罪从重”,判处3 ~ 7年有期徒刑;肇事后处理被害人而致其死亡,则与故意杀人实行“数罪并罚”,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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